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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龙、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少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国龙、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判决许国龙、徐某某承担清算责任与案由不符。应引导当事人明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围绕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确立案由,进行审理。二审期间,许国龙、徐某某提供了新证据,用于证明已还款的事实。对该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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