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祥,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涂国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现租住在,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国祥负担。
审 判 长 吴汉和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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