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国江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国江,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赫贵波,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许国江与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共计127393.31元,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款3800元,被告仍应支付123593.31。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七条、六十四条、《黑龙江省贯彻

若干规定》第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国江与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23593.3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仕明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 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

书记员:孙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