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男,汉族,1991年1月2日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4号楼。
法定代表人密志辉,局长。
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国抄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国抄负担(原告许国抄已预付)。
审判长 鄂焕斌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人民陪审员 方毅
书记员: 徐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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