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同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井保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
原告许同庆诉被告井保印、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许同庆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同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原告许同庆负担。
审判员 张计水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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