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丽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蒋涛,男。
第三人:蒋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董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丽某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蒋琬、董蒋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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