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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上海丽某管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丽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蒋涛,男。
  第三人:蒋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董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丽某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蒋琬、董蒋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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