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又名许伟)。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2012年9月3日、9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8000元,并分别打了借条。当时说尽快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
被告赵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曾用名许伟,2012年9月3日被告赵某借原告现金30000元,打下借条“借条今借到许伟现金叁万元(30000元)借款人:赵某2012年9月3日”;2012年9月21日被告赵某借原告现金28000元,打下借条“今借到许伟现金两万八千元(28000)借款人赵某2012年9月21日”。上述借款共计5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交了借条两张,定州市李亲顾镇李亲顾村村民委员会、定州市公安局李亲顾派出所的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8000元,由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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