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许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澜涛
书记员:郭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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