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
被告钟某某粮油食品包装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文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某粮食局,住所地钟某某郢中镇中果园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邹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芝,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某某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许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4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收到本院的传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友德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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