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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方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方人伟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人伟。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安得格莱美A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方人伟、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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