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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来与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身,书记。

许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9年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块名称:道南、西北、菜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为7.38亩,承包期限1999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2009年5月20日,被告以栾城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河北金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三楷深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地一事与原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便征收了原告的上述农用地,原告等村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得到解决,均未得到合理解释及满意答复,致使该问题久拖未决。原告认为,农用地征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过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书、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还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等程序。本案中,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没有权利也没有经过政府授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没有依法征收原告的农用地。被告违法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直接将诉争农用地交与第三方河北金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三楷深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非农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原告许某来与被告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4.同意撤销县级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本案中原告许某来请求确认栾城县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栾城县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已变更为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现原告以栾城区窦妪镇南赵某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审判员刘吉林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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