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2690264W。
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与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许某承担。
审判长 周长代
人民陪审员 冀红
人民陪审员 丁玉洁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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