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与蒙某某、王某某、肖光华、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蒙某某
王某某
肖光华
邓某某
张某某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某某。
被告王某某(蒙某某之妻)。
被告肖光华。
被告邓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王某某、肖光华、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先平
审判员:薛强
审判员:关俊

书记员:阳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