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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诉周某某、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许某某
许某光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
张志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原告:许某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利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
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69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次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被告周某某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许某某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某系被告敬业物流公司雇佣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敬业物流公司承担,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许某某损失,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二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主张内固定物取出术相关费用,但因至今尚未进行该项手术,其该手术费用也未经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计算,故对该项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涉及。
第四项,根据原告实际伤情及长期医嘱记载,本院确定住院后前21天由原告儿子许某某、许某光二人护理,后51天由原告儿子许某某一人护理,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
第五项,原告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及南大港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前原告许某某在南大港城区居住生活,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对原告许某某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该鉴定有程序违法或鉴定内容结论不真实的证据,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项,根据原告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及受诉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
第七项,参照原告的实际居住地点酌情给付。
第八项,原告病历的出院记录及长期医嘱中并未记载原告在治疗中或治疗终结后应加强营养的医嘱,故对原告主张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第九项,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原告许某某人身损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对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损失,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三项,原告主张尸检费为查明和确定其亲属董连合死亡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项,原告主张支付丧葬物品的各项费用属丧葬费项下,原告主张重复,本院不予支持。
第六项,原告亲属董连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应给予其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参照死者董连合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及受诉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原告许某某的损失合计为311956.96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损失合计为256759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冀AM6422/冀A82C7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许某某各项损失60000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60000元;剩余部分在该车所投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损失125978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98379.5元。待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敬业物流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取得赔偿款后应退还被告敬业物流公司垫付款12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AM6422/冀A82C7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直接赔付原告许某某各项损185978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158379.5元;以上共计344357.5元;
二、待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敬业物流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取得赔偿款后应退还被告敬业物流公司垫付款120000元。
三、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0元,由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承担37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承担639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次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被告周某某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许某某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某系被告敬业物流公司雇佣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敬业物流公司承担,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许某某损失,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二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主张内固定物取出术相关费用,但因至今尚未进行该项手术,其该手术费用也未经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计算,故对该项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涉及。
第四项,根据原告实际伤情及长期医嘱记载,本院确定住院后前21天由原告儿子许某某、许某光二人护理,后51天由原告儿子许某某一人护理,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
第五项,原告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及南大港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前原告许某某在南大港城区居住生活,应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对原告许某某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该鉴定有程序违法或鉴定内容结论不真实的证据,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项,根据原告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及受诉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
第七项,参照原告的实际居住地点酌情给付。
第八项,原告病历的出院记录及长期医嘱中并未记载原告在治疗中或治疗终结后应加强营养的医嘱,故对原告主张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第九项,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原告许某某人身损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对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损失,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三项,原告主张尸检费为查明和确定其亲属董连合死亡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项,原告主张支付丧葬物品的各项费用属丧葬费项下,原告主张重复,本院不予支持。
第六项,原告亲属董连合因交通事故死亡,应给予其近亲属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参照死者董连合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及受诉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原告许某某的损失合计为311956.96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损失合计为256759元,均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冀AM6422/冀A82C7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许某某各项损失60000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60000元;剩余部分在该车所投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损失125978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98379.5元。待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敬业物流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取得赔偿款后应退还被告敬业物流公司垫付款12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AM6422/冀A82C7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直接赔付原告许某某各项损185978元,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各项损失158379.5元;以上共计344357.5元;
二、待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敬业物流公司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取得赔偿款后应退还被告敬业物流公司垫付款120000元。
三、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0元,由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光承担37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承担639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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