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元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8号。
代表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元甲与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许元甲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元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许元甲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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