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圣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行唐县西外环中段。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灵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0号。
被告:周海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新兴写字楼5层。
被告: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行唐县刘七里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自强路6号。
许保平与石某某圣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周海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同日,原告许保平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2300元。原告许保平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保平承担。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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