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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某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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