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某
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莉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陈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俊某,男,汉族,汉川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洋口港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莉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某诉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俊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俊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许俊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俊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俊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许俊某负担。
审判长:孙志华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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