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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魏雪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雪,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清河县四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清河县戈仙庄镇政府的尹才庄村的到期债权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在清河县戈仙庄镇政府的尹才庄村的到期债权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在清河县戈仙庄镇政府的尹才庄村的到期债权80000元。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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