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耿某某
王后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耿亚林
钟某
戴某某
共同的
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秦三明
原告许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许思萍之父。
原告耿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许思萍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后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耿亚林,系原告耿某某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钟某之妻。
二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阮祥勇,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耿某某为与被告钟某、戴某某、秦三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某、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许某某、耿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某某、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许某某、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学焕
审判员:张卫权
审判员:耿宝元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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