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旻,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XXX室。
原告许某与被告滕某某、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沈佳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