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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滕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旻,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XXX室。
  原告许某与被告滕某某、第三人福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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