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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孙某某、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被告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0元;2、判令被告孙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乔建国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孙某某提供1,200,000元借款用于斯珀制衣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其中400,000元以彩源公司货款的形式提供借款,另800,000元以其他形式提供。原告实际以彩源公司货款方式向被告孙某某提供借款900,000元,另3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孙某某(已另案处理)。被告乔建国对上述欠款提供个人无限担保。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原告(贷款方)与被告孙某某(借款方)间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争议管辖地为贷款方所在地。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在本市虹口区岳州路XXX弄XXX号,非本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琦

书记员:钱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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