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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0091418F。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工业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7007360M。法定代表人:韩茂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攸建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韩卫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建国,女,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攸建国、韩卫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请求查封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8套(价值1000000元),原告许某某以案外人许庆河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邢州拖拉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47)、中国银行南宫支行(账户10×××39、10×××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账户(50×××84、50×××27)、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35)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二、查封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8套(尚水龙庭小区第9座1单元101号房、301号房、401号房、601号房、801号房、901号房、1001号房、1101号房)。三、查封许庆河名下的房产一套(南房权证2002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晓明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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