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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李某某、张某华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崔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某华
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圣强、崔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华。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华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海飞

书记员:黄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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