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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杨卫兵。

许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某负担。

审判员  安宝新

书记员:王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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