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惠军
审判员 王海梅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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