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凤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E9××××的解放牌汽车和车牌号为冀EK××××的风神牌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殷伟伟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ER××××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E9××××的解放牌汽车和车牌号为冀EK××××的风神牌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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