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胜,总经理。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上海胜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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