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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孝感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国文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 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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