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裘俊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坚,男。
被告:上海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岳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许某某、李爱华诉被告上海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