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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中义,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赵县韩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赵县韩村。法定代表人:秦红伟,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中义与被告赵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中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忠义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宅
书记员:薛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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