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大学,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四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上九,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该校职工。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黑0803民初633号民事裁定,许某某不服裁定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黑08民终14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黑0803民初633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请求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志辉
审判员 陈林
审判员 吴明珠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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