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三民
钟小平(云某某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
彭燕琼
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某某人,务工,住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平,云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
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建设路57号。
主要负责人:杨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某某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梦泽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许三民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平,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琼、王琼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赔偿经济损失8048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至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赔偿之日止;2、由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许三民在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的梦泽支行储蓄网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帐卡号为62×××05,办理存取款业务。
2017年1月10日晚23点零5分,原告许三民的手机银行短信提示,原告许三民所办的账户发生取款业务,从1月10日晚23:04至23:07,共分5次被取走现金8000元,并被银行收取费用48元,后经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打印的绿卡通交易明细显示,取款地点为江西省九江银行上饶市分行万年支行,而此时原告许三民身在云梦的家中,其银行卡也在身边,原告许三民于2017年1月11日0点22分32秒到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的梦泽支行自助服务区的ATM机上存了100元后,又马上取出来,表明原告许三民的银行卡确实在云梦,同时,原告许三民在第一时间向云某某公安局报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了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
根据《合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储蓄户在相关金融机构立账户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作为负有保管义务的银行储蓄机构,对储蓄户交存在银行储蓄机构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义务。
对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许三民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许三民特向法院提出起诉。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辩称,1、在异地跨行取款流程当中,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对原告许三民的资金并无安全保管义务。
原告许三民在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办理的是银联卡,这就表示原告许三民认可异地跨行取款这一服务,异地跨行取款的审查义务在取款银行和银联公司身上,开户行只是被动记账,无法对原始取款信息及银行卡进行审查,因此开户行在这一过程中不具有安全保障储户资金的义务。
2、原告许三民诉讼对象错误,江西××银行××市分行应当才是本案的真正责任主体。
原告许三民要求赔偿的存款损失全部发生在江西××银行××市分行,正是因为上饶市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而作为开户行的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没有也不可能具有管理其他银行设备的权力,更不可能在其他银行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3、原告许三民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目前在公安机关调查当中,事实真相有待确定,即使案情属实,原告许三民显然也有未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密码的过错。
4、原告许三民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不能予以支持,该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三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许三民在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梦泽支行开立银行绿卡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发卡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发给原告许三民的银行卡,其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以致原告许三民所持的绿卡通在原告许三民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卡内存款,造成原告许三民损失存款8048元,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对其所发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许三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
银行卡在消费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卡的有效密码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原告许三民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消费而导致的损失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利的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剩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许三民自行承担。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抗辩自己对原告许三民的资金并无安全保管义务,其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辩称江西省九江市银行上饶市分行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本院认为本诉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与江西省九江市银行上饶市分行均属银联单位,其纠纷属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抗辩原告许三民的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一案,云某某公安局已经立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原告许三民自愿放弃请求判令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和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许三民和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均有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许三民存款6438.40元(8048元*80%)。
二、驳回原告许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许三民在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下属梦泽支行开立银行绿卡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发卡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发给原告许三民的银行卡,其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以致原告许三民所持的绿卡通在原告许三民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卡内存款,造成原告许三民损失存款8048元,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对其所发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许三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
银行卡在消费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卡的有效密码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原告许三民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消费而导致的损失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利的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剩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许三民自行承担。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抗辩自己对原告许三民的资金并无安全保管义务,其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辩称江西省九江市银行上饶市分行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本院认为本诉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与江西省九江市银行上饶市分行均属银联单位,其纠纷属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
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抗辩原告许三民的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一案,云某某公安局已经立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原告许三民自愿放弃请求判令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和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许三民和被告邮储银行云梦支行均有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许三民存款6438.40元(8048元*80%)。
二、驳回原告许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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