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万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枣阳市。
原告许万成与被告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许万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万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许万成负担。
审判长 管龙华
审判员 王海清
审判员 刘桢
书记员: 徐玮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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