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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一凡与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一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信,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一凡与被告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一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原告许一凡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曹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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