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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雨某公园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从事更夫工作,但也有双休日、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李某某未休双休日、节假日,而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没有证据证实发放给李某某的工资中包含李某某的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给付李某某双休日、节假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自2004年5月至2017年6月在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持续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上诉称与李某某是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某离开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是2017年6月5日,申请仲裁时间是2017年8月28日,因此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讷河市雨某公园管理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董春良
审判员 李立新
审判员 戚丽英

书记员: 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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