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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与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
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
冷承亮

原告: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
住所地:讷河市盛世闲庭7号商铺。
经营者:马东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经营者,现住讷河市盛世闲庭7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承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与被告冷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0元,减半收取495.00元,由原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讷河市鑫富诚发彩钢钢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0元,减半收取4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艳伟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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