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孝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兴业社区026街坊。
法定代表人:李学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广军,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昊鑫玉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
法定代表人:代瑞成,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讷河市孝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孝某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昊鑫玉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昊鑫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天宇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 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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