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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汤原县。委托代理人于仁海,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春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宏伟
书记员:王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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