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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与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莉,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上诉人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计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4)克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霁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朝东、代理审判员于丹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计某某与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计某某伤后,曾与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有过一次诉讼,经克东县人民法院以(2011)克东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并已执行完毕。现计某某再次起诉,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据充分,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27元,由黑龙江克东和平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霁虹 审 判 员  李朝东 代理审判员  于 丹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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