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慎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雅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计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多次与和雅公司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故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意一方,和雅公司应当返还计某某支付的定金。(二)认购书补充条款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计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购书之补充条款系认购书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计某某主张补充条款系格式条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计某某致和雅公司的《通知函》所涉要求协商的相关内容均在认购书主文及补充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双方无需另行协商。计某某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和雅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发函要求再行磋商,显属违约,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综上,计某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计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