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华,上海铭佳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青,上海铭佳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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