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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宝海、康某妹与贾理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计宝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某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理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计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计宝海、康某妹诉被告贾理光、第三人计康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计宝海、康某妹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计宝海、康某妹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宝海、康某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计宝海、康某妹共同负担。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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