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增利,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赵某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赵某安济大道1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增利与被告赵某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利江
人民陪审员 高园园
人民陪审员 任寒思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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