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利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惠军,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榕木门厂,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大叶公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计利平与被告上海昆榕木门厂、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利平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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