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书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系死者梁云普的母亲。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系死者梁云普的妻子。
原告梁春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死者梁云普的长女。
原告梁树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死者梁云普的长子。
原告梁翠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死者梁云普的次女。
原告梁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死者梁云普的三女。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维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博某儿童医院,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林苑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朝华,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书女、王某某、梁春霞、梁树森、梁翠霞、梁艳霞与被告廊坊博某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计书女、王某某、梁春霞、梁树森、梁翠霞、梁艳霞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书女、王某某、梁春霞、梁树森、梁翠霞、梁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计书女、王某某、梁春霞、梁树森、梁翠霞、梁艳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计书女、王某某、梁春霞、梁树森、梁翠霞、梁艳霞负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 王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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