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金耀,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0号华纳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詹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李金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2018年3月29日,詹某、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詹某、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詹某、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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