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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与宜昌市乾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文钟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乾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单元12层01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31358T。
法定代表人:杨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13008J。
法定代表人:杨守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某与被告宜昌市乾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信公司)、吴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被告乾某公司、骏信公司、吴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江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在申请庭外一个月的和解期限内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与骏信公司不具有法律关系,骏信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詹某对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青山

书记员: 马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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