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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与上海国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上海国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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