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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与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秋涛,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C-16-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耀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耀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湖北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某占有物反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3元减半收取6651.5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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